“信用东营”简报2008年第17期
中国·东营 www.dongying.gov.cn 2008-11-26 来源:建设“信用东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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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外动态]
●8000亿信用总量助推山东经济增长
●济宁市开通组织机构实名认证服务
●浙江省公布省内企业信用监管报告
●欧盟委员会出台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细则

8000亿信用总量助推山东经济增长

    面对经济增长放缓的态势,山东各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用供给,前10个月全省新增本外币贷款创历史同期新高,人民币贷款同比多增额居全国第一位。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我省信用总量已突破8000亿元,这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
    1-10月份,全省信用总量增加8117.8亿元,同比多增1807.4亿元,新增贷款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10月末,全省本外币贷款余额 20851.8亿元,比年初增加 2572亿元,新增贷款比历史最高的2006年全年高40.2亿元,同比多增474.3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 2325.9 亿元,同比多增 455.2亿元,同比多增额居全国第一位。
    融资渠道不断拓宽,表外融资发展迅速。1-10月份,全省金融机构提供表外融资业务 5189.6亿元,同比多增 1386.3亿元,增长36.4%。资产负债结构也不断优化。金融机构通过向省外转出贷款债权、剥离核销不良贷款、政策性贷款划转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不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可用信贷资金 183.4亿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融资规模继续扩大。
    除了信用多增外,我省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中长期贷款持续稳定增长,有效促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顺利进行。流动资金供应状况进一步改善。1-10月份,全省人民币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合计增加1259 亿元,同比多增 197.4亿元,对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

    济宁市  已全面开始推广组织机构实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成后将构建起信息社会的实名体系。目前,济宁市6000家组织机构已经开通了实名认证服务。
    据悉,组织机构实名公共服务平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针对所有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应用组织机构实名邮箱、组织机构实名认证等强大功能,合理构建面向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服务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已经掌握的某组织机构的基础信息如单位名称,验证该组织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同时,该服务平台建成后,可通过登录组织机构实名公共服务平台的网站,利用组织机构实名核查系统查询对方企业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防止合作伙伴提供伪造的复印件等内容,从而规避在重大的商业交往中的欺诈行为,避免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组织机构无论是在纳税、信贷方面,还是在产品质量、合同履约方面,只要有失信行为,将全部记录并被各部门共享查阅。通过登录组织机构实名公共服务平台的网站,便可以查询已开通实名制服务企业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并能了解到该企业的诚信度。下一步,该市将把辖区内的所有组织机构纳入服务平台建设范围。

    浙江省  10月27日发布了全国首份《企业信用监管报告》,该报告对浙江各行业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
    《报告》披露,浙江省共有企业67.4万户,其中内资企业64.6万户,外商投资企业2.8万户,其中信用稳定和信用优良的企业占到总数的92.9%,涉嫌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76%。信用优良(信用监管等级aa级以上)企业占本行业企业比例居前五位的行业为:建筑业(5.89%);水利、环境及公共管理业(4.23%);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业(3.8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4%)、制造业(2.66%)。
    《报告》揭示,浙江企业信用状况呈现以下特征和发展趋势:一、二、三产业相比,第二产业信用情况相对较好,特别是制造业信用表现保持稳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信用风险加大,而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信用状况相对较好;规模越大、存续期越长的企业,总体信用表现越优异;公司制企业信用表现较好,总体上优于其他类型企业。垄断行业及过度竞争行业的信用表现不如差异化竞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相对较少,总体信用表现优于内资企业;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国有(集体)企业信用度高于私营企业,而对于上规模、存续期长的企业,私营企业信用情况好于国有(集体)企业。
    “特别是今天的经济大背景下,企业能否坚守信用,关系到企业的存亡。”浙江省工商局信用办副主任林敏认为,信用是企业永续发展的根本,《报告》用翔实的数据,充分说明了良好企业信用秩序对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性。

    欧盟委员会  11月12日出台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细则的议案,旨在确保高级别的信用评级机构不会因利益瓜葛而出现审核不严的情况。
    欧委会提出的细则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提供咨询服务;在未获得充足且可信的信息之前不得为金融机构作出信用评级;向社会公布信用评级的模式和方法;发布年度信用评级透明报告;建立评级机构内部的审核机制;机构评审和监督委员会应至少由3人组成,最长任期5年,且应至少有1人为证券和结构性融资方面的专家。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业的委员查利•麦克里维说,欧盟希望在国际信用评级领域发挥主导作用,本次出台的监管细则对恢复欧盟市场信心是必要的。
    新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细则是欧盟应对金融危机一揽子方案中的一项内容,将涉及欧盟地区的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方面。细则还需经欧盟成员国政府和欧洲议会批准,最早于2010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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