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书面打印盖章,a4纸装订); (二)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书面打印,a4纸装订);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意见; (六)所申请位置用地现状地形图(标明规划路网及用地范围,比例尺为1:500或1:1000,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可用1:2000的代替,长输管线可用1:2000至1:10000的代替,申请用地位置为多个选址的,可用区位图代替,但必须将用地范围、面积标注清楚,现状情况附说明文件,统一采用国家西安80坐标系和85国家高程基准); *(七)相关部门意见。 注:标注*号的为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提供材料,其他不标注的为必须提供材料。 六、申请表格 《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规划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规划局 九、许可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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