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一般项目需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4、申请报告; *5、建设项目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 *7、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9、施工图(含建设项目总图施工图,要标明地界、建筑单体施工图、工程定位图包括土地四至点坐标、竖向设计、管线综合、绿化及做法施工图)两套,须按a3图幅折叠装订;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 10、公示牌照片; 11、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需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4、己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标注*号的为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提供材料,其他不标注的为必须提供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东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规划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规划局 九、许可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方案公示;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工程规划设计10个工作日内,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单体设计方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市规划联席会审查时间)。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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