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十六条; (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6〕7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五、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九)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 六、申请表格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从东营建设信息网(www.dyjs.gov.cn)下载或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厅(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燉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 九、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材料技术性、政策性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或报省建设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建设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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