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批准 二、法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五、申请材料 (一)施工招标: 1、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证明材料;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合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自行施工招标事宜需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材料; 3、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到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一)招标人提交各项批准文件材料; (二)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予核准;不具备办理自行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