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法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七)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八)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九)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筑节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燃气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四)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十六)工程款项支付证明; (十七)无拖欠行为证明; (十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九)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十)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到东营市建设委员会自行购买。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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