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房地产企业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72号修订)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 (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条、第五条; (五)《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第四条、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质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4、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5、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8、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9、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暂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提供: 1、企业章程; 2、企业税务登记证; 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六、申请表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到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sdzzfdc.gov)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一)四级、暂定资质由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二级、三级资质由山东省建设厅审批;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九、许可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或报省建设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建设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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