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四)《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鲁建管发〔2007〕25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建设部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3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3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申请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从东营建设信息网(www.dyjs.gov.cn)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决定机关 除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煤碳、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外的三级资质和建筑劳务资质由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他资质由建设部或山东省建设厅审批。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初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委员会; (三)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每年考核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