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勘察设计业绩等方面,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九)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申请勘察资质时提供); (十一)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 从建设部或山东勘察设计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报系统”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建设厅或建设部 九、许可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报省建设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建设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