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订)第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及建筑物拆迁证明;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证明; (七)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九)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证明; (十一)消防设计审查证明; (十二)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证明; (十三)供热工程项目专业审查证明; (十四)防雷工程设计审查证明; (十五)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证明; (十六)人防许可证明; (十七)墙改基金缴纳证明; (十八)劳保基金缴纳证明; (十九)配套费; (二十)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及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六、申请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附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当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