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核 二、法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其中,法人单位科技人员不少于6人;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科研活动场所在80平方米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书》; (二)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1年以上)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书》,从东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科学技术局或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民政局 九、许可程序 (一)申办人提出申请,并提报有关材料; (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材料; (三)联合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查看; (四)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文件,报市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4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与民政部门联合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