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出具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二、法定依据 (一)《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二)《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2月27日国家专利局发布)第五条至第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应当明示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专利证明;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 五、申请材料 (一)发布专利广告的请示; (二)涉及专利的证书、专利号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知识产权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报省知识产权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1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