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三)《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第三项。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和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申请表格 相关表格,到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许可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工时制度的类型;不同工时制度的岗位;安排职工工作、休息的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要写明以年、季、月、周为周期),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上盖章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