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九十四项; (二)《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四)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六)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到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许可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效文件;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10个工作日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工本费10元。依据:鲁价涉发[1994]239号文件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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