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或容积率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根据规划要求,利用原有房产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改变用途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且在《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收回使用权的;
(三)不改变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五、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
(二)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四)图件:
1、勘测定界图;
2、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3、地理位置图;
4、平面布局图。
(五)房产证、竣工验收文件;
(六)出让合同、土地证;
(七)地籍调查表;
(八)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人民政府
九、许可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批准文件等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进行审批,同意变更的,提出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三)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国土资源部门核算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土地差价,拟订调整《出让合同》的方案,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方案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六)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差价及相关税费;
(七)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交款凭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明等其它相关手续。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补缴出让金。依据: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