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申请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五)原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六)相关图件;
(七)用地单位申请;
(八)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人民政府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部门承诺:14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国发〔2004〕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