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中国·东营 www.dongying.gov.cn 2008-1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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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许可内容
  对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申请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五)原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六)相关图件;
  (七)用地单位申请;
  (八)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人民政府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部门承诺:14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国发〔2004〕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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