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出具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审批意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八条;
(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36号);
(三)《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申请人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一)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国家测绘局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1、国家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C级以上GPS控制网数据、图件;
2、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和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3、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4、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5、其他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C级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1、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城市(区域)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D级以下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2、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3、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4、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5、其他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九、许可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作出决定或报省国土资源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标准详见依据文件。依据:价费字〔1992〕176号文件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