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信息公开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中国·东营 www.dongying.gov.cn 2007-5-11 来源: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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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迈向“信息公开时代”,是一次政府的“自我变革”,它的实施将更加有效地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
    公开政府信息须遵循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根据这一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外,还包括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掌握的信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故条例特别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条例作出的规定。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这四类信息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部分地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上海市:政府网站成为信息公开的主平台。为配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2004年05月,“中国上海”网站改版,改版后的“中国上海”网站增加了信息公开板块,着力体现“透明”和“亲民”特色。“信息公开”板块基本涵盖政府公开的所有信息,做到第一时间发布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威信息,使“中国上海”政府网站成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南京市:政府公开红头文件,打造透明政府。2004年10月,南京市法制办出台的《关于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规定,南京市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
    成都市: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文件任由百姓查阅。2004年5月1日,新都区建成成都第一个信息公开指定场所—“公开文件资料利用中心”,市民可像去图书馆一样,非常方便地查询政府信息。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布不及时处分责任人。早在3年前,武汉市政府就全面开放五类20种政府信息,对于不及时公布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东营市:实施《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度督查考核。2005年6月初,《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发布实施,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了公民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适应了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大力推进了“阳光政府”工程建设步伐。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和公开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06〕64号)文件要求,东营市对2006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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