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由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他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材料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材料后,首先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对于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一次性书面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当受理。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鉴定时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根据《条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06年9月9日)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书面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被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被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五、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和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六、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一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七、劳动能力鉴定费二百五十元。 咨询电话:0546----8327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