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有关单位: 最近,因受全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的影响,我市出现了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及商品价格上涨的现象,有的品种涨幅较大,且有继续上涨势头。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鲁价发电[2003]9号文件要求,为防止有关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确保人民利益不受损害和社会安定,决定对防治“非典”的药品及相关商品实行最高限价,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与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医疗服务和其他相关商品,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现行价格,近期一律不得调整。个别因原料上涨、成本增加过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素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2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市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必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2 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二、对涉及防治“非典”的部分中药材实行限定差价率的管理办法。从四月二十二日起,部分中药材经营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5%,对部分医疗器械、消毒液、卫生材料、营养品等价格,暂实行限定差价率控制,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20%。 三、对目前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药方加工配制的各类处方中药材制剂,在“非典”流行期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如加工配制其他防“非典”处方剂型,必须提前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再行销售。各销售单位要将零售价格在醒目位置公示。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调动一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执行明码标价的,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从快、从重打击、决不手软,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允许趁机作乱。 五、各医疗单位、零售药店及其它相关商品经营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24日起执行。
附件:预防“非典”制剂最高零售价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预防“非典”制剂最高零售价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药方: 处方一最高零售价:3.50元。 药物组成:生黄芪10克、败酱草15克、薏苡仁15克、桔梗6克、生甘草3克。 处方二最高零售价:3.00元。 药物组成:鱼腥草15克、野菊花6克、茵陈15克、佩兰10克、草果3克。 处方三最高零售价:3.00元。 药物组成:蒲公英15克、金莲花6克、大青叶10克、葛根10克、苏叶6克。 处方四最高零售价:6.00元。 药物组成:芦根15克、银花10克、连翘10克、薄荷6克、生甘草5克。 处方五最高零售价:9.00元。 药物组成:生黄芪10克、白术6克、防风10克、苍术6克、藿香10克、沙参10克、银花10克、贯众6克。 处方六最高零售价:10.00元。 药物组成:太子参15克、贯众6克、银花10克、连翘10克、大青叶10克、苏叶6克、葛根10克、藿香10克、苍术6克、佩兰10克。 说明:以上处方代客煎制每付最高加收3元加工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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