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注册标准 1、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的主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个人必须是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2、设置在辖区幼儿园规划布局范围内,周围环境安全、无污染、无噪音。 3、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4、园舍坚固、安全、适用,有必备的保育教育设施。 5、各类工作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的名称应根据设置规模和招生年龄,体现园所班的类别性质。
二、登记注册程序 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的登记注册工作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园所班进行调查摸底、登记统计、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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