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申领生育证: 1.申请人应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分别交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 3.育龄妇女怀孕后,报社区居委会,在其指导下,办理围产卡,到区婚育学校参加孕妇班学习。 4.申请人将《围产卡》、《孕妇听课通知》、《只生一个孩子合同书》、《结婚证》、《户口薄》、小一寸照片一张交由社区居委会代办理生育服务证后,送证上门。 5.男方常住户口在我省,女方常住户口在外省,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应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向男主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 6.申请人女方为驻粤现役军人的,应向女方部队驻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领。
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一、属病残儿 1.第一个孩子属病残儿应满四周岁。 2.夫妇双方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后带申请报告和病例史资料(须由区、县以上医院出具),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 3.由街道介绍到区计生局申请,要携带病孩、病史资料和母子全影相片四张(大一寸)。 4.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区计生局发出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到妇方工作单位,由该单位通知妇方后才能怀孕。 5.怀孕后,持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带齐有关资料,再由社区居委会代领证后,送证上门。 二、属再婚的(符合省条例第九条规定) 1.领到《生育申请表》的,先由夫妇双方单位加意见,附上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等有关资料,由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审核后送女方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送到街计生办加具意见后送区计生局审批。 2.批准后,区计生局向申请者单位发出“同意生育二孩通知”,凭此通知书,始能怀孕。 3.怀孕后,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带齐有关资料,再由社区居委会代领证后,送上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