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中国·东营 www.dongying.gov.cn 2006-10-25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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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6〕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新型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健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立足基层,加强基础。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工作进社区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3)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实际,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3.目标任务。以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满足群众需求、强化社区服务为重点,以克服社区行政化倾向、理顺社区管理体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我省社区工作水平。

  二、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维护社会治安,做好青少年教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优抚救济等工作,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

  5.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成立社区老年人协会、城市青年中心和各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协会、残疾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6.加强社区居委会成员队伍建设。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居委会中。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7.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建设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现有设施无法调剂的,通过新建、改建、共建或帮建等形式解决。对困难地区由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8.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等问题。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由市、县(市、区)政府分担。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对财政困难县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及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社区组织开展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由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三、依托社区,建立新型基层管理体制

  9.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10.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

  11.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12.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3.加强区(市)、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区(市)、街社区服务中心可与区(市)政务大厅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中心整合。区(市)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区(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有关部门应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群众。

  14.拓宽服务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做到专职、兼职和志愿相结合。

  15.提高服务水平。社区服务要有服务场所、服务内容、服务队伍、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积极采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手段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综合信息网络服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的微机联网,把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

  16.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县(市、区)的网络联通,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共享。重点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社区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17.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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