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080501300101
实施编码:11370500004505284G3370805013001
事项版本:1243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东营市教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厅综合受理B03窗口、B04窗口、B07窗口、B08窗口、B10窗口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结果类型:- 送达方式:-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46-8388005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厅综合受理B03窗口、B04窗口、B07窗口、B08窗口、B10窗口 咨询网址:http://dyzwfw.sd.gov.cn/dy/icity/consult 咨询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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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教育厅核发 | 是 | 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_示例.docx | 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docx |
| 学校体育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教育厅核发 | 是 | 学校体育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_示例.docx | 学校体育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3.需补正的申请材料属可容缺受理范围内的材料,申请人可自愿提出申请,做出容缺受理承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 | 5 | 《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审批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5 | 无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2.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 5 |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6号 | 0546-833822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渡河路257号 | 0546-608782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评选流程是什么? |
| 解答 | 省教育厅印发通知至各市教育(教体)局,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46-8388009
投诉邮箱地址:zwfwjd@dy.shandong.cn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9室(督查室)
投诉网址:http://dyzwfw.sd.gov.cn/dy/icity/ass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