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000123111002A4
实施编码:11370500004505217J3000123111002
事项版本: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委托实施)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实施主体 |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厅综合受理B03窗口、B04窗口、B07窗口、B08窗口、B10窗口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办理方式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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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46-8388006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厅综合受理B03窗口、B04窗口、B07窗口、B08窗口、B10窗口 咨询网址:http://dyzwfw.sd.gov.cn/dy/icity/consult 咨询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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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2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307项:明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三(二)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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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服务备案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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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 四(一)强化评估检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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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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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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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依法规进行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注销手续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是 | 注销手续.docx | 注销手续.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 | 1 | - |
| 受理 | 形式审查 | 3 | - |
| 办结 | 制作《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6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46-8388009
投诉邮箱地址:zwfwjd@dy.shandong.cn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409办公室(督查室)
投诉网址:http://dyzwfw.sd.gov.cn/dy/icity/ass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