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00012311900104
实施编码:11370500004505217J3000123119001
事项版本:44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委托实施)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厅综合受理B03窗口、B04窗口、B07窗口、B08窗口、B10窗口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办理方式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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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46-8388006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厅综合受理B03窗口、B04窗口、B07窗口、B08窗口、B10窗口 咨询网址:http://dyzwfw.sd.gov.cn/dy/icity/consult 咨询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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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2019年3月2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4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4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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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2019年3月2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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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2019年3月2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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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第4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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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监督发[2006]47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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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监督发[2006]47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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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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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第4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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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第4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第4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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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获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事项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是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示例样表).jpg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空白表格).jpg |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注明报废时间及注销设备,如涉及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提供环保部门指定机构回收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是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示例样表).doc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空白表格).doc |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是 | 放射诊疗许可正副本(示例样表).jpg | 放射诊疗许可正副本(空白表格).jpg |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申请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注销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注销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材料齐全 | - | - |
| 审核 | 材料齐全 | - | - |
| 办结 | 符合法定形式 | -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46-8388009
投诉邮箱地址:zwfwjd@dy.shandong.cn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409办公室(督查室)
投诉网址:http://dyzwfw.sd.gov.cn/dy/icity/ass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