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开放口岸的处罚

东营市府前大街77号

基本编码:370292001011

实施编码:1137050000450542822370292001011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信息发布 运行系统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10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东营市府前大街77号
本事项支持 -
办理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对擅自开放口岸的处罚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其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46-8082099

窗口咨询地址:-

咨询网址:-

咨询邮箱地址:-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2002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对外开放口岸的;(二)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督促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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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查 对是否为擅自开放口岸进行审查 10个工作日。 是否为擅自开放口岸。
办结 对擅自开放口岸的处罚 30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省口岸办对擅自开放口岸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府前大街69号 833822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826505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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