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
  • 《关于鼓励支持有机肥使用的通知》(东农发〔2021〕19号)
  • 补贴对象:
  • 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和林果生产的单位、个人,使用由我市有机肥生产企业利用市内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产的有机肥,可列入资金补贴范围。
  • 补贴标准:
  • 按照单位、个人购买并使用商品有机肥200元/吨标准进行补贴。
  • 补贴程序:
  • 享受使用有机肥补贴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购买有机肥发票、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现场视频和照片等证明材料。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单位、个人商品有机肥购买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核实。商品有机肥购买和使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进一步核实后报县区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县区(黄三角农高区、市属开发区、市现代农业示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有机肥使用者提供的惠民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并注明“有机肥补贴”字样。
    联系电话:0546-8336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