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4282/2025-33562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发〔2025〕3号 |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 | 城建、环保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DYCR-2025-0020001 | 失效日期: | 2027-12-31 |
113705000045054282/2025-33562
语音播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2025—2027年)》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5—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2025—2027年)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逐步改善既有住宅居民居住条件,力争2027年年底前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能装则装、愿装快装,基本形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长效机制,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符合质量和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住宅。
既有住宅户内加装电梯不适用本方案。
二、责任主体
(一)实施主体。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施工监理主体。实施主体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三)后期使用管理主体。电梯加装后,电梯共有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工作,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
三、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具体负责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议事内容,推动党组织在居民协商、矛盾调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阻挠、破坏合法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政府补助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相关事项审批服务工作。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信访局。负责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加装电梯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各县区(含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加装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
四、实施程序
(一)预先勘验。一个住宅单元一半及以上业主有加装电梯意愿的,实施主体即可向当地住房城建管理部门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向。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在收到加装电梯意向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论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行性。
(二)动议表决。实施主体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有异议的,可通过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协商,妥善解决异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方案编制及公示。实施主体应当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含加装电梯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并在拟加装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实施主体会同设计单位向异议人解释答疑或协商解决,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按程序纳入加装电梯方案。协商不成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可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示期满,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成立但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同意意见的,即可形成公示结果报告。
(四)手续申报。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建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按各自职能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当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六)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加装电梯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维护管理。电梯加装后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支持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企业与社区组建加装联盟,完善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鼓励推广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或小区公共收益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新模式保险,探索电梯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险”,为电梯后续运行管理提供保障。
五、资金筹措
(一)业主自筹。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维护等资金由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协商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停靠楼层阶梯数等因素自行确定建设和维护资金分摊比例。加装电梯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二)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电梯加装新模式,并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
(三)财政补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加装条件,经审批加装并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财政按照4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8万元、5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9万元、6层及以上住宅加装电梯每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预留电梯井住宅加装电梯的补助减半)。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建立市级指导、县级推进、镇街落实、业主实施的联动机制,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深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每新加装1部电梯,市级财政给予其所在社区2000元工作经费补助。鼓励电梯设备及配套工程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带量议价、签订框架协议等方式推进成片、整个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从源头保障加装电梯安全质量及品质,有效降低项目建设成本。畅通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引导业主理性表达意见诉求。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形成广大业主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浓厚氛围。
本方案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