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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3140905/2025-33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索引号: 113705000043140905/2025-33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五)

2025-05-09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语音播报

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五)
序号案件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罚款金额(万元)主要事实处罚依据
1利津县国邦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利津县国邦化工有限公司91370522559933899U(鲁东) 应急罚〔2025〕7号综合类东营市应急管理局2025/5/61.00 装置区东侧防爆区域内设置了非防爆监控,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 号)第18号第A档的规定
2东营一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东营一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913705007600072560(鲁东) 应急罚〔2025〕9号教育培训类东营市应急管理局2025/5/61.5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公司员工李**2025年3月11日上午9点10分在成品修整车间西侧进行焊接作业,其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9号第A档 的规定
3东营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东营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9137052376669136X7(鲁东) 应急罚〔2025〕19号综合类东营市应急管理局2025/5/71.00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企业石脑油加工生产装置(甲类)与东侧建筑物(2023年3月已全部封闭停止使用)间距为7米左右,发现企业又重新启用东侧建筑物,把东侧建筑物内个别房间设置为员工宿舍,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3.2.1规定要求】。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14号第A档 的规定
4东营中科智源气体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东营中科智源气体有限公司91370502MA3U3W7404(鲁东) 应急罚〔2025〕22号综合类东营市应急管理局2025/5/61.00 酸性水、硫氢化钠泵处未设置淋洗设施,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第5.6.5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的规定
5东营泰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东营泰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913705227317118269(鲁东) 应急罚〔2025〕23号设备类东营市应急管理局2025/5/61.00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清花滤尘室泄爆风管出口直接面对人行通道,未连接至不产生危害的位置,不符合《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AQ4241-2015)第6.6.3条要求)。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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