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成效和稳定运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5年6月9日前通过来信、来电、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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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成效,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营区:1.主城区:东至荣乌高速,南至南二路,西至云门山路-南一路-西五路,北至潍坊路。
2.牛庄镇:(1)东庞社区:东至东庞社区路,南至东庞社区南生产路,西至金丰农场东墙,北至东庞社区北生产路;(2)陈庄社区:东至陈庄社区路,南至陈庄社区南生产路,西至陈张路,北至陈庄社区北产业路;(3)西范社区:东至西范社区东生产路、南至武家大沟路,西至西油路,北至西范社区北生产路。
3.六户镇:东至文明路,南至胜大配送中心,西至通山路,北至巫山路
4.史口镇:东至兴民路,南至南二路,西至利民路,北至135路。
5.龙居镇:东至龙一路,南至兴龙路,西至龙三路,北至牛家寺村、寺前杨村耕地南边界。
6.其他区域:文汇街道:韩家村。
(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1.主城区:东至东八路,南至南二路-悦辰国际西、南边缘-东二路-奥体路-梁州路-南二路-登州路-维和警队南无名路-南郊水库西无名路-南二路,西至荣乌高速,北至北二路-东一路-潍坊路-东二路-和谐路-东三路-潍坊路-新博路-嘉博路-北二路。
2.其他区域:东城街道:水城社区、东悦社区、沙营社区。
(三)河口区:1.主城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湖滨路,北至河滨路及渤海路以南,河庆路以北,草桥沟以东,湖滨路以西。
2.其他区域:河口街道:河滨社区、二吕村、四扣村。
(四)垦利区:1.主城区:东至东青高速公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北至复兴路及延长线。
2.其他区域:(1)垦利街道:井下北社区、试采社区;(2)兴隆街道:兴隆村、广兴村、大王村、大河村、杜屋村、周屋村、南成寨村、北成寨村、黄店村、同兴村。
(五)广饶县:1.主城区:东至顺安路,西至团结路,南至潍高路,北至綦公路。
2.城东片区:(1)东至兴安路,西至顺安路,南至乐安大街,北至广福路;(2)东至华泰路,西至环湖东路,南至潍高路,北至傅家路;(3)东至孙子文化旅游区林荫大道,西至顺安路,南至傅家路,北至乐安大街;(4)孙子文化旅游区。
3.城南片区:东至顺安路,西至孙武路,南至广通路,北至潍高路。
4.城北片区:东至长安路,西至文安路,南至綦公路,北至广泰路。
5.其他区域:(1)乐安街道:张官前村、张官后村、西袁家村、崔王村、东相村、白坞村、牛家村、和王村;(2)稻庄镇:湖东社区、永安社区、三合村;(3)李鹊镇:新安社区;(4)陈官镇:大刘村。
(六)利津县:1.主城区:东至津一路,南至凤凰大道,西至津九路,北至滨港路-津六路-永莘路。
2.其他区域:(1)利津街道:新合社区、文苑社区;(2)刁口乡:滨海社区。
(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1.主城区:东至防潮堤,南至桩埕路-神仙沟桥北侧,西至自然保护区东边界,北至防潮大堤。
2.其他区域:仙河镇:文明社区、振兴社区、东苑社区、团结社区、幸福社区、光明社区、振东村、卫东村、海星村。
二、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较严)执行。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除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并根据清洁取暖完成情况,对禁燃禁放区域实施动态调整。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告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起草说明
一、调整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我市于2016年12月发布《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确了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类型以及相关禁燃区管理规定。2017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现状,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一般)燃料组合,即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附表中规定的限值)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35蒸吨/小时及以下小吨位燃煤锅炉淘汰以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等工作的开展,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及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进行调整,以此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调整主要内容
一是结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建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2016年12月划定的基础上有所扩大,特别是增加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稳定运行的社区、村庄等;二是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较严)执行,即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