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4282/2025-01097 | 发文字号: | 东政发〔2025〕4号 |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 | 综合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失效日期: |
113705000045054282/2025-01097
语音播报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东政发〔20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5年5月9日市政府第9-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两大战略”,提速提质打造产业转型、特色生态城市、乡村振兴“三个升级版”,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样板区、全国盐碱地综合利用示范区、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共同富裕先行区,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和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市、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处理相关工作。
六、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落实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部署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厚植为民情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协同配合,紧盯政府政务运转和服务保障的关键环节,打破思维定势,强化数智赋能,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聚焦企业群众所需所盼,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高质高效解决企业群众诉求,合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和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统筹政务公开与保密安全,优化主动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和工作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全体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等部署要求;
(四)贯彻落实市委工作安排,研究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未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征求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拟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草案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事项办理情况;
(六)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市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七)研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
(八)研究其他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九)安排部署阶段性重大工作;
(十)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意见。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经双方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办部门附带不同意见,一并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或由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应全面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汇报稿一般不超过1500字,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汇报稿一般不超过2000字。
二十二、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主办部门应按程序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经市领导同意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部门名义联合发文、一般性工作汇报、非重大事项,以及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等,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协调、准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最迟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议题材料进行初审,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再按程序由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审核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市长审定。
每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请示市长后确定。对副市长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缺席的,其分管范围内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谋划市政府重点工作总体思路和规划,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事项;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实行“3+N”重点项目会商机制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1+N”例会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定期研究解决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双招双引”、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快工作进度。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同意后,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所委托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已制发文件的工作事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会部署,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十八、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全省、重大区域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二十九、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理论武装,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公文处理
三十、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试行)》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简报和确需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发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需报市政府。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三十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因工作需要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市政府审批事项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决策性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三十二、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根据请示事项确定牵头承办部门;牵头承办部门应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牵头承办部门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标题应一目了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表述清晰、准确无误、格式规范,且在成文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向市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事前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2天内反馈,紧急事项特事特办;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请示事项涉及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接收并按照公文制发流程办理;请示事项涉及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便函电报的,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秘书科室接收并按照市政府便函电报制发流程办理;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原则上不提交请示,直接填报《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审批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接收办理。其他符合报送要求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接收并提出牵头办理部门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由牵头办理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组织研究或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阅示。如请示事项需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呈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三十三、报送市政府的报告性公文,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分报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应标注“此件同时报市委、市政府”。除工作进展过程中确有事项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策外,工作进展过程一般不必报送,工作任务完成后可由牵头部门梳理汇总后统一报送总结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般性工作情况报告不需向市政府报送。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其办公室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公文。市属企业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送。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十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要切实加强政策统筹和评估,涉及各县区或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政策受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对相关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须列出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并专门作出说明。
三十七、对报送市政府拟制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按程序办理。涉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三十八、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和决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人事任免文件,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省政府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等,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涉及全局性工作、综合性政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可经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工作职责范围内专项性工作部署或批复、与省直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报告一般事项的函件等,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报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文件,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市政府规章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目录。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须按请示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本级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下级制发配套文件。工作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十二、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的,主办部门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审查评估,并按照请示程序报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简报和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提高公文处理质效。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原则上全部通过网上运转。
第七章工作落实
四十四、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各项工作安排,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工作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落地见效。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注重运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访、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优化督查方式,紧盯贯彻落实中的关键环节,善于发现问题,增强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真督实查、敢督细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实对策。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市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东营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请假,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二、市政府工作人员要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持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十三、市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0日市政府印发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