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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25-00615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25〕9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 市场监管、安监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2-26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25-00615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25〕9号
主题:
市场监管、安监
成文日期:
2025-02-26
失效日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8·1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5-02-26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语音播报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

“8·1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东政字〔2025〕9号


垦利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8·1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8·1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8·1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在未全面辨识化工助剂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刘升辉,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电解液生产车间三班岗位操作工。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韩超,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电解液车间副主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建议(4人)。

1.闫月红,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应急办(园区)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季海波,中共党员,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应急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3.冯政钧,中共党员,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二级主任科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4.马金海,中共党员,东营市垦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四、责成垦利区胜坨化工产业安全发展服务中心、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垦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垦利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依法对东营垦利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郭建军、安全总监罗海钊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垦利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垦利区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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