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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MB28597753/2025-34217 发文字号: 东自然资规发〔2025〕2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 自然资源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0-10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5-0130001 失效日期: 2028-11-10
索引号:

11370500MB28597753/2025-34217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5-0130001
发文字号:
东自然资规发〔2025〕2号
主题:
自然资源
成文日期:
2025-10-10
失效日期:
2028-11-10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10-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语音播报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自然资规发〔2025〕2号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现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0月10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规范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47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6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政字〔2020〕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规范管理。落实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维护村民权益,塑造乡村风貌,规范乡村地区建设行为。严禁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批住房。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严禁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二)严守底线。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严防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三)简洁高效。结合乡村实际,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宅基地批准文件一并发放。

二、许可范围与内容

(一)许可范围与许可主体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以下简称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法定条件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行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根据法律法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等相关政策文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乡村规划许可的核发、管理和指导等相关工作,且确有条件和需求的可按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核发农村村民住房类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办理的,要加强对被委托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测绘机构提供规划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二)许可内容

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和乡村建设项目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并附其他审定资料。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还应重点审查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村规民约遵守情况、相邻关系等事项。

对于公路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的建设行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风格、建筑造型、建筑色彩等内容提出进一步要求。

三、许可依据与申请条件

(一)许可依据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是已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级“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个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持准确的建设用地范围材料,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乡村建设项目向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拟用地合规审查申请,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进行当场审查。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书面告知先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允许建设并说明理由。

对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人无法提供准确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或乡镇(街道)委托的其他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放线定位,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后,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合规审查,出具相关意见。为提高审查效率,避免重复审查,可与宅基地用地合规性审查同步开展。

2.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乡村建设项目的选址、图纸、建设主体资格权限应在建设位置和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集体议事程序,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或乡村建设项目申请人方可提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四、许可程序

(一)村民住房建设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清单要求(附件1),填写《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按流程办理(附件6-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可结合实际简化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指南,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委托办理的,被委托方要建立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按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县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乡村建设项目

乡村建设项目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拟建项目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方案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有关要求,是否符合相关建设规范标准;

(2)项目用地权属、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晰准确;

(3)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县或乡镇级“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4)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5)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对方案审查内容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及方案成果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补正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和公告

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附件1)、项目方案审查告知意见,填写《乡村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5),按流程(附件6-2)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许可有关内容在项目现场或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延期

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在两年内未动工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4.变更

申请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情形: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村庄规划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

(3)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4)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

(5)许可申请主体发生变化的;

(6)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审查不通过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若变更内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许可。

5.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1)取得许可的申请人依法申请终止的;

(2)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证书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通过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取得电子监管号,证书标准、格式需采用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规范样式。其附图和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附件具体内容由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工作程序和需要研究确定。

六、规划验线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或其确定的被委托方提出规划验线申请,规划验线并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七、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应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被委托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村民住房规划验收意见表》(附件3)。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许可内容的,予以确认并出具核实核验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八、简化审批流程的情形

对符合村庄规划或相关规划要求,且单体面积小、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储设施、公厕等仅服务村庄的简易项目,申请人可持许可申请表(附件5)、建设项目用地坐标图、使用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相关公示材料和简易设计方案,直接向县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可简化审批流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工作保障和监管

(一)切实履职尽责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指导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宣传工作,发挥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

(二)做好技术服务和工作保障

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要做好规划许可办理流程、规划设计、建筑风貌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工作,鼓励为村民无偿提供农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标准设计样板选择和使用,指导村民建设安全、实用、宜居的住房。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做好乡村建设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为给农村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受理用地合规性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地点、联系方式在申报表、流程图和报建明白纸等相关材料中予以注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要重视批后监管工作,按职能分别组织对村民住房建设、乡村建设项目定期巡查,建立事前到场、事中审查、事后监管机制,督促指导个人或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切实承担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职责。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相关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要及时向镇街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进行移交。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0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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