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关闭
为切实保障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省统一部署,对我市符合规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待遇调整标准: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55元、146元、138元、129元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此次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20次调整,全市惠及1435人、补发76万元。调增的定期待遇,自2024年1月计算补发,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