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00MB2857040A/2024-02553 | 发文字号: | 东建字〔2024〕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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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 | 城建、环保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失效日期: |
11370500MB2857040A/2024-02552
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垦利区城市管理局,东营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东营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22〕676号)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建城〔2022〕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东营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范围
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5日至8月13日。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均可报名申报认定园林式居住区(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居住区(单位)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付使用1年以上。
(二)绿化养护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较为健全,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到位。
(三)使用期间未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无占绿破绿毁绿等相关违法违规事件,无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事件,无使用者反复投诉事件,不存在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四)经自查符合东营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见附件1)。
(五)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称号的不再参与。
三、申请程序
(一)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审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居住区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尚未组建物业公司的新开发小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以单位名义向所在街道申请;申报单位和居住区按照《东营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并填写申请表,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查申请报告(见附件2)、申报表(见附件3)、航拍完整照片或影像资料等,以上纸质申报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
(三)按照属地管理将申报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提出整改意见。
(四)申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组织整改。
(五)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居住区(单位)整改验收后,在8月1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送初审合格居住区(单位)申报材料。
四、组织认定
(一)材料审查。对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查。
(二)实地考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组织风景园林、规划、建设、环卫等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和管理技术人员组成考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进行实地考查。
(三)综合评议。考查专家组综合评议居住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评审材料、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居住区(单位)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四)结果公示。通过综合评议的居住区(单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居住区(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命名认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居住区(单位)公布名单。
五、监督管理
(一)对已获命名的居住区(单位),采取居住区(单位)自查、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普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
(二)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居住区(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三)经复核达标的居住区(单位)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居住区(单位),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居住区(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附件:1.东营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
2.自查申请报告
3.东营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