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00MB2857040A/2024-02412 | 发文字号: | 东建字〔2024〕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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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 | 城建、环保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失效日期: |
11370500MB2857040A/2024-02411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开发区建设管理部,东营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省黄三角农高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现将《东营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试行)
为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助力城市有机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东营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鼓励支持对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应注重保护价值要素和历史建筑整体风貌,禁止大拆大建、过度商业开发、突破安全底线等行为。丰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功能业态,有机融入现代生活,焕发历史城区发展活力,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
本清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活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等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二、活化利用原则
1.保护优先的原则。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以保护历史价值要素和整体风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应优先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尽可能展示和发挥历史价值。
2.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保护方案及其他要求确定,不影响周边环境安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规、适度利用、以用促保。
3.分类管理的原则。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并结合建筑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进行分类确定,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多样化使用。
4.共治共享的原则。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活化利用正面清单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过程中,鼓励有利于保护价值要素、提升文化功能及推动城市活力的行为活动。
1.鼓励政府与产权人采取减免租金、优化租赁政策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2.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活化利用,并享受合理收益。
3.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收购、捐赠、产权置换、委托经营、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4.鼓励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建筑和城市特色风貌,研究应用有效的新材料、新技术,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
5.鼓励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时,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新增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相关措施具有最小干预性、可逆性、可识别性。
6.鼓励建筑产权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建筑关键部位的结构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措施,消除结构安全隐患。
7.鼓励在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内设置简易、隐藏式的室内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及简易喷淋设施、智能消防水炮、自动隐藏式挡烟垂壁等自动灭火设施。地理位置优越、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可结合周边区域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
8.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共同参与历史建筑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建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9.鼓励企业、高校等机构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对与历史建筑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和传统艺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促进文旅商相融合。
10.鼓励历史建筑引入具有东营特色的多元化业态,对其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应对公众开放,实现其社会效益;引入文化创意、知识创新、商务金融等业态,如设计工作室、研究所等;鼓励设为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场所;用作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如民宿、酒店、特色餐饮和游客服务中心等。
11.鼓励学校教育建筑结合其特点进行多元化利用,植入校园文化特色,如文创中心、社团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功能;对于零散分部的其他大型公建,鼓励改造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活化利用负面清单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当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整体风貌保护,延续历史文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严重影响价值要素保护、周边环境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为活动。活化利用负面清单包括禁止性条款和控制引导性条款。
(一)禁止性条款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中,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著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2.禁止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3.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布置破坏建筑外观和景观环境的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招牌、空调室外机等设施。
4.禁止擅自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5.禁止历史建筑内生产、堆放、储存、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
6.禁止在历史建筑中安装使用违章用电、用气或线路、管线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气产品。
7.禁止破坏或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
8.禁止破坏历史建筑的天井、庭院、排水沟、室外道路原有铺装的构造做法。
9.历史建筑内不应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方式供暖;有明火的厨房不应设置在顶面或地面为木楼盖的建筑内。
10.历史建筑进行加固设计时,不得将其安全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11.历史建筑不得采用砂浆替代保温板的方式对其屋面进行加固修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历史建筑内擅自进行的活动或从事的经营项目。
13.其他损坏历史建筑或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
(二)控制引导性条款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过程中,对下列行为活动进行控制引导,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保护主管部门。
3.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修缮装饰应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留最能体现历史建筑价值和特色的色彩、材料、装饰构件等核心价值要素;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本级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需求,优先采用传统技艺、形制和材料对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进行修缮。
5.历史建筑在日常使用中,进行日常维护与预防性保护,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和要求:
(1)及时清除屋面杂物;检查屋面构件,发现个别残损、缺失应及时更换、添配,发现屋面局部渗漏应及时勾摸。
(2)检查门、窗等,发现松动、脱落应及时修整紧固。
(3)检查建筑地面铺装,发现个别移位、损坏、缺失,应及时修补、添配。
(4)检查建筑内外排水系统,清除泄水口周围杂物垃圾,疏通天沟及明暗排水沟,更换破损构件。
(5)梁柱、墙体突发局部破损、下沉、倾斜等险情时,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简易支顶加固,并增挂危险警示标志;加固后,应加强巡视检查和监测,若险情加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专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