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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5509344224/2024-012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体育局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05-10
索引号: 113705005509344224/2024-012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体育局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05-10

东营市体育局权责清单

2024-05-10
东营市体育局
语音播报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可以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3.【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依法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三十六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2.【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将此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场地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法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7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对辅助人员组织使用、给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8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组织实 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

1.【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工作。

1.【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2

负责全市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的审批、报批工作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4〕37号)第九条:“省体育局负责认定授予一级运动员。”第十条:“省体育局授予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认定权。”第十一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认定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负责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开展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工作。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3

负责指导、推动全市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1.【部委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6〕22号)第四条:“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负责或指导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证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或指导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结合实际,负责或指导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部门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或指导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证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或指导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结合实际,负责或指导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3

负责市级体育社团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4

贯彻执行体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5

贯彻执行体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市级体育类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6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负责全市性、跨县(市、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7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将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站点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8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9

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本级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县区本级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

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部委规范性文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第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2.【部委文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第三条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实施监管,提供服务。”第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2.协助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2.协助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体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服务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负责市级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公布市级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目录。
2.指导、督促市级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公布县级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目录。
2.指导、督促县级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

2

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组织、指导、支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

负责市级全民健身活动组织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市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
2.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3.督促市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全民健身活动组织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县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
2.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3.督促县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实施。

3

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

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健身志愿服务,指导科学健身。
2.组织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按计划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服务工作。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健身志愿服务,指导科学健身。
2.组织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按计划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4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反兴奋剂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2.加强与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学校体育反兴奋剂教育。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反兴奋剂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2.加强与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学校体育反兴奋剂教育。

5

承担信息、宣传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 理、机关综合性文稿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

信息公开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信息公开。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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