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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MB2857040A/2024-04805 发文字号: 东建发〔2024〕8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主题: 城建、环保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12-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4-0140006 失效日期: 2028-01-09
索引号:

11370500MB2857040A/2024-04804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4-0140006
发文字号:
东建发〔2024〕8号
主题:
城建、环保
成文日期:
2024-12-06
失效日期:
2028-01-09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知

2024-12-09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语音播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垦利区城市管理局,东营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东营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2﹞10号),推进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落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所有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房屋装修工程(个人装修工程除外)实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或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实际处理前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开工仍未完工的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房屋装修工程,尚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仍需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三)实施备案的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单位。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信息,包括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外运处置去向等信息及各相关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五)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实际实施前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文本。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2.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3.源头减量、分类贮存、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5.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委托合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含处置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备案流程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在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前纠正、补正。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垃圾的,接收地建筑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涉及的有关处置场所核实。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对未备案开展建筑垃圾处理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备案的,定期开展核查、评估,发现弄虚作假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处理,确保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开展作业。

(二)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对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排查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或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内容。

(三)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及时将辖区内的建设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调配场、分拣场、资源化利用厂、填埋场)等信息链接到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2.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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