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063/2024-03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063/2024-039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语音播报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6号国务院令)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4.【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0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条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三、承办机构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合作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申请→立案审核和审批→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地址: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6号,联系电话:0546-8338229。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投诉电话:0546-8381692
信函投诉: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257091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秋工作日(5月-9月):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冬春季工日(10月-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电话:0546-8381572
办公地址:东营市南一路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