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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505217J/2023-044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09-06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217J/2023-044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09-06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2023-09-06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语音播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3.《执业医师法》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5.《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6.《食品安全法》

7.《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0.《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1.《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1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3.《护士条例》

14.《禁毒法》

15.《献血法》

16.《血站管理办法》

1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8.《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19.《职业病防治法》

20.《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4.《传染病防治法》

2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7.《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34.《艾滋病防治条例》

35.《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3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37.《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38.《消毒管理办法》

39.《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4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4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45.《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4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9.《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50.《母婴保健法》

51.《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5.《处方管理办法》

56.《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5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5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59.《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60.《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6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62.《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6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6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66.《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67.《中医药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69.《山东省中医条例》

70.《精神卫生法》

7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7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7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7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7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80.《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81.《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82.《广告法》

8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三、承办机构

东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符合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时限办理。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进行陈述申 辩、听证;向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联系电话:0546-8332663

办公地址:东营市黄河路218号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楼8楼。

办公时间:08:30-12:00,13:30-17:00(5月1日-10月31日为 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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