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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145R/2023-05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145R/2023-0561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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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承办机构
东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投诉电话:0546-8331789
信函投诉:东营市府前大街100号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8:30-11:30 14:00-18:00(夏季)
8:30-11:30 13:30-17:30(冬季)
办公电话:0546-8338996
办公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100号(东营市生态环境局6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