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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MB2857040A/2023-00983 发文字号: 东建发〔2023〕4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主题: 城建、环保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4-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3-0140003 失效日期: 2028-05-09
索引号:

11370500MB2857040A/2023-00982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3-0140003
发文字号:
东建发〔2023〕4号
主题:
城建、环保
成文日期:
2023-04-06
失效日期:
2028-05-09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04-06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语音播报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 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一)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含)以下,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五)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毕业5年内在我市城镇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港开发区均为不同城区。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须全职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东建发〔2021〕3号)文件执行。

(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我市城镇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港开发区均为不同城区。

二、住房保障方式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应采取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20%;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20%,住房保障面积外部分租金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8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80%。

(二)自行租赁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应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以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100%发放租赁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应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80%发放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应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50%发放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市直和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综合考虑地段、配套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群体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状况和位置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

五、住房保障期限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但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备案。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9日。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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