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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3〕2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2023-04-28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语音播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各县区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阶段性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东人社字[2021]52号)规定的阶段性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执行至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之前。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进行调整。

四、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3〕2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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