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图片
首页
>政策文件发布平台>政策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22-12346 发文字号: 东政办字〔2022〕53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9-22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22-12346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字〔2022〕53号
主题: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2-09-22
失效日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53号)

2022-09-22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语音播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专项指挥部

2.2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评估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响应及处置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物资保障

4.3通信保障

4.4医疗救护保障

4.5交通保障

4.6应急治安保障

4.7电力通讯保障

4.8科技支撑保障

4.9气象服务保障

5预案管理

5.1预案演练

5.2评估与修订

5.3宣传培训

6附则

6.1术语和定义

6.2定位与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统一指挥、行动协调、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提高港口应对突发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单位和港口企业依法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启动应急预案。

1.3.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整合港口企业现有应急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协调机制。

1.3.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加强事故预警和应急技术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做到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专项指挥部

成立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负责指挥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预案启动响应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事件进展情况,并对事件结果按规定进行评估和报告;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预测、预警和落实应急预案;当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2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并维持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专家组;确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预警级别;接收事故报告,并负责预案启动的召集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东营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东营供电公司、东营移动公司、东营联通公司等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新闻报道、发布;做好互联网监控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市总工会: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做好伤亡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撤离、治安管理以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对有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落实有关救助政策。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和处理。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履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并维持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专家组;确定危险货物事故的预警级别;接收事故报告,并负责预案启动的召集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危险货物的转移、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组织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和处理。

(7)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事故现场渔业船舶疏散,协助有关部门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明确专业救治定点医院,并组织救护及转运伤员。

(9)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现场处置;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和处理。

(11)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气象资料。

(12)东营海事局:负责协调人员开展海上搜寻救助,组织事故现场船舶疏散和水上交通管制。

(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和处理。

(14)事发地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1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报警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6)东营供电公司:负责事故期间所辖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应急指挥机构、事故发生地点、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严密监控事故期间电网的安全运行。

(17)东营移动公司、东营联通公司等通讯运营单位:负责保障事故应急信息传送及时,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应急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通信畅通。

2.4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先行处置,控制危险源。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危险控制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市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开展现场抢险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切断事故链,并尽可能保护现场;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和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协调人员开展搜寻救助,根据人员受困情况对现场人员及周边群众进行疏散和救助,并指导事故区域的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急救指挥中心和指定医院等组成。主要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治疗。

(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东营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事故现场船舶疏散和水上交通管制。

(4)物资保障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主要负责事故救援后勤补给工作,协调周边港口企业、社会单位应急物资、器材,提供事故救援人员所需的物资补给,并根据危险货物性质组织供应专用抢险物资;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5)调查评估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和相关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事故处理和损失评估等,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修复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依法处置工作。 

(7)信息处理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组成。主要负责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对外发布新闻信息;起草事故通报、新闻发布方案、简报等材料,组织、协调、审核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等。

(8)应急处置技术组: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专家库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安全领域的技术支持,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建议,对事件危害程度和事故后果进行预测,为救援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在救援中提供防护、救治、抢险、现场恢复等技术咨询,协助信息处理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总结,进行事故中长期影响评估等。

3运行机制

3.1风险评估

3.1.1港口危险源分析

东营港化工产品中转量较大,存在的事故风险也较大。货物在装卸作业中,有可能发生火灾、泄漏、污染等事故。库区储存、处理的物料不少为危险物质,储存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物质泄漏事故,继而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危害。

3.1.2危险货物事故原因分析及对周围的影响

3.1.2.1事故原因分析

(1)运输船舶。如果船舶不适航、不适载,就会形成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在承运、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如果散装液化船舶在码头靠离作业时操作不慎与码头撞击,就可能引起货舱破裂,舱内货物泄漏外流,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2)设备。如果管道以及法兰等因材质、制造安装不良或安全设施使用时间超过安全期,就可能在外力作用下或输送中泵压控制失误,或者阀门被打开;如果仪表失灵,设备损伤,就可能造成局部泄漏,或管道爆裂,形成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相互作用的条件等。

(3)自反应。由于货物理化性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储存的危险货物自身或与其他介质(包括水、空气)在某种环境(压力、温度)条件下,可能发生剧烈反应,形成化学及燃爆事故。

(4)包装破损。包装破损后,危险货物受到一定的外界条件(碰撞、摩擦、热、火、水)影响,易发生危及生命安全和污染环境的事故。

(5)人为因素。有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可能存在瞒报、漏报危险货物,致使危险货物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等情况;有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规操作;存在人为破坏可能,容易导致危险货物事故发生。

(6)不可抗力。因特殊自然环境因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偶然事故。

3.1.2.2对周边环境的危害

危险货物在船舶运输、码头装卸过程中因上述原因可能引发危险货物泄漏、污染、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同时,在风力、水流作用下,可能导致事故扩大或蔓延,波及相邻区域,造成更多损害和不良影响。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1.1一旦预计港航生产存在较大事故风险,为预防或减轻潜在事故后果,应当采取预警措施。预警措施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

3.2.1.2当港航企业出现较大事故风险时,根据预警级别,应当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告。

3.2.1.3各港航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盯靠、巡回检查、日查等方式,强化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3.2.2预警

为便于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警,根据潜在事故风险对港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为最高级。

3.2.2.1预警分级

一级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时,为一级预警。

二级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为二级预警。

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为三级预警。

四级预警: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时,为四级预警。

3.2.2.2预警发布

(1)二级及以上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发布和解除。三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发布和解除。四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发布和解除。

(2)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和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预警方式。预警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4)预警措施。发布预警后,根据预警级别,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组织应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事故未发生时,信息处理组应当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调查评估组等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可能发生地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做好事故救援准备。

事故已经发生时,由调查评估组暂时进行现场督导,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3.3应急响应及处置

3.3.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级应急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是受理事故信息和向上级报告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紧急信息应当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接报后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 45 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处置情况,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3.3.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3分级响应

(1)四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四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署启动令。

(2)三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签署启动令。

(3)二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签署启动令。

(4)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签署启动令。

3.3.4指挥与协调

一至四级响应均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处置。

3.3.5应急响应措施

(1)四级响应。启动四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第一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派遣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三级响应。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首先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派遣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二级响应。启动二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首先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派遣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省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4)一级响应。启动一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首先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派遣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省级以上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3.3.6应急联动

当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或超出本预案处置能力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向上级申请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与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3.3.7应急响应终止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现场紧急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由应急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签署终止令。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的,可委托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周边地区及有关人员。

3.3.8恢复与重建

事发地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9应急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信息发布应当由应急现场指挥部信息处理组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口径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加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审核管理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危险货物事故的可能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为其他单位提供支援。

4.2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调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应急物资管理,在其他企业发生事故时可随时接受调拨,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应急物资装备。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实行统一调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筹集安排事故应急准备相关资金。

4.3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事故报警、警情通报和事故现场实时信息后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局和市委、市政府。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及应急现场指挥部要保持联络顺畅。

4.4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确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受伤人员专业救治定点医院,组织开展医护人员急救培训工作。指导定点医院加强急救设备、器材和药品的储备工作。

4.5交通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与具备运输工具的相关单位进行协调、沟通,确保完成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和撤离人员的疏运任务。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海事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船舶进行疏散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危险货物事故的港区附近及应急运输路线沿线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6应急治安保障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现场指挥部警戒保卫组应当协调当地政府部门重点负责发生危险货物事故的港区现场和应急交通路线沿线治安保障,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现场秩序混乱或违法案件发生引发次生事件。港口企业负责事故应急期间本企业范围内的治安保障,加强门禁及应急通道值守。

4.7电力通讯保障 

供电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负责安排辖区内危险货物事故的供电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的供电任务,确保供电持续性和安全性。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各通讯运营单位负有依法保障信息畅通的责任,对事故应急信息应当优先、快捷、准确传递。发生事故后,通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4.8科技支撑保障

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9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发生地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开展相关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5预案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2评估与修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每三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3宣传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不定期组织事故应急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培训,增强相关人员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与救援技能水平。

6附则

6.1术语和定义

6.1.1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4)《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5)《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6)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7)《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6.1.2应急预案。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够及时、有效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6.2定位与解释

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2019年4月8日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东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东安办函字〔2019〕4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