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161F/2022-111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161F/2022-1119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民政局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语音播报
55 | 护照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 侨居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 | 收养人为华侨的提供 |
56 | 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 公安机关 | 收养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 |
57 | 个人身份证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 台湾公安机关 | 收养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公安机关 | 送养人提供 | ||
58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收养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 |
59 | 收养人个人情况证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居住地有权机构 | 收养人为华侨的: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到有权机构出具,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到有权机构出具,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收养人为香港居民的: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公正。 收养人为澳门居民的: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 收养人为台湾居民的: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60 | 户口本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公安机关 | 送养人提供 |
61 | 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需公证 |
62 |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儿童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 |
63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 |
64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三项 | 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民政部门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交 |
65 | 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人民法院 | |
66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三项 | 卫生健康部门 |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需提供第68项证明材料;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或送养人因残疾造成有特殊困难的需要提供第69项证明材料) |
67 | 特殊困难声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三项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残联、人民法院 | |
68 |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否明的证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
69 | 残疾证明 | 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370000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残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