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各县区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精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自2022年5月1日起,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二、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49号)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即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函〔2022〕5号)规定,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即0.4%)执行。
三、《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阶段性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东人社字〔2021〕52号)规定的阶段性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进行调整。
四、各县区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 年5月9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基金可支付能力,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