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14X/2022-09759 | 发文字号: | 东发改价格〔2022〕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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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 | 国民经济及资产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DYCR-2022-0030002 | 失效日期: | 2026-12-31 |
11370500004505014X/2022-09758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属各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供电公司、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施行用电、用水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执行。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对中心城规划区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5元。
企业同时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其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第一档水量)部分按照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规定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其他县区、市属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辖区内加价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各供电公司、供水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加价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供电公司、供水企业收取后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0〕185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