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137Y/2022-091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职责信息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08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137Y/2022-0917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
| 组配分类: | 职责信息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3-08 |
语音播报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和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将农村宅基地管理行政权力委托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现将有关委托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范围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含代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东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监督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管理区域内(含代管)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管理区域内(含代管)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行政行为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或协助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依规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