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17J/2022-160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职责信息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17J/2022-1607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组配分类: | 职责信息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语音播报
委托单位: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东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行政执法委托的职责范围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 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处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